上海商标注册代理----制售“网红”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
2021年4月29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
核心提示
昨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扬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流浪地球》等被侵权案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文某某等人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多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流传,造成恶劣影响。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四人分别判处四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相应罚金,罚金总金额达到1280万元。
意义
该案判决依法严厉打击了侵权盗版犯罪行为。该案入选为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五十件典型案件、2020年江苏省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江苏省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
制售“网红”利口酒
桂某在2019年下半年开始经营“网红”利口酒的生意。明知自己卖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却仍将这些酒卖给他人,销售额达到40多万元。
到了2020年5月份,桂某不甘于再做“中间商”,于是,从他人那里分别购买了该“网红”酒的假防伪二维码贴条、空瓶、纸箱、酒瓶盖等原材料,又购买了7000桶单价仅为60元的低档散装利口酒液,开始了自己的生产工作,累计销售额超过160万元。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桂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该案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相应刑罚。
意义
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体现了对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
明知是假冒产品仍知法犯法
2016年,陈某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之后,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陈某明知道自己所卖的酒是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却仍然将这些白酒卖给了他人,累计销售金额超过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对陈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7千元。
意义
该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侵犯知识产权后果的情况下,仍知法犯法,触碰法律红线,并为此付出代价。
【案例 4 】
是不是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谢某曾是扬州A公司总经理,张某曾在该公司担任技术指导,二人曾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意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2019年5月、7月,张某、谢某先后从该公司离职,后来,谢某到B公司担任销售总监。
2019年8月,谢某利用其在“老东家”担任总经理时获得的客户信息,私自与A公司的“大客户”薛某取得联系。谢某称自己仍是A公司的总经理,薛某信以为真。通过双方接洽以及张某的帮助,谢某成功从薛某处获得了标的额122万余元的采购订单。得知此事后,A公司将谢某、张某诉至法院,认为二人利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获益,构成共同侵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谢某侵害其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信息的法定要求,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意义
明确具体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条件。该案中A公司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对商业秘密的关键信息均未说明,判决结果对企业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也上了一节“警示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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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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