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金华海关关于金华市希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商标标识脚靶、头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知字〔2020〕0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海关决定没收标有“adidas”商标脚靶600个,头盔880个,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知字〔2020〕0003号
当事人名称:金华市希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01MA2HTJU31W
法定代表人:苏刘斌
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华北街389号无水港办公大楼201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00000070526),发现有1800个护膝标有“asics”商标,有600个脚靶、880个头盔标有“adidas”商标。“asics”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护膝为其合法授权商品,我关依法放行了该批护膝。“adidas”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脚靶、头盔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我关于2020年6月24日扣留了该批货物。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脚靶、头盔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adidas”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货物价值人民币312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0202000000705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adidas”商标脚靶600个,头盔880个,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 华 海 关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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