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稻香村商标案纷争再起。因发现烟台稻香村公司在月饼外包装标注“稻香村”商标,苏州稻香村以侵权为由将烟台稻香村以及月饼的生产销售方诉至法院。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布的二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烟台稻香村(简称烟稻)构成侵权,苏州稻香村(简称苏稻)获赔80万元。
苏稻起诉烟稻赔偿150万
苏稻食品公司起诉称,苏稻食品公司是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的权利人,经多年努力,该商标成为人们广为知晓和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8月27日,该公司在鑫海韵通大楼买了两盒月饼,外包装上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稻香村”字样,并标明委托方烟台稻香村公司、受委托方龙腾傲谷公司。烟台稻香村公司和龙腾傲谷公司未经苏稻食品公司许可,在与涉案商品核定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鑫海韵通大楼作为大型商场,怠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致使侵权商品在其店内大量销售,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苏州稻香村起诉要求,鑫海韵通大楼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烟台稻香村公司、龙腾傲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烟台稻香村公司赔偿苏稻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00000元,鑫海韵通大楼和龙腾傲谷公司就其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被告:苏稻主体不适格赔偿要求过高
鑫海韵通大楼原审答辩称,涉案月饼是其他企业为烟台稻香村公司生产加工的,也是经过授权合格产品,并且在2014年中秋节当晚就已经撤柜,因此请求驳回苏稻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烟台稻香村公司原审答辩称,第一,烟台稻香村公司与龙腾傲谷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生产食品协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是龙腾傲谷公司,应当要求龙腾傲谷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而与烟台稻香村公司无关;苏稻食品公司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损害赔偿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法院酌定以实际损失为原则。此外,苏稻食品公司主体不适格,苏稻食品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变更名称和吸收合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苏稻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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