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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代理“沙长老”商标被驳回,关键是这两个字有问题!
2018年12月18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商标总网
 
    
        不知不觉,2018年已经进入尾声,而步入2019年后紧接着再过一个月,立马就是春节了。
    春节有烟花,有美食,有春晚,当然还有每年都要循环播放的《西游记》。
    《西游记》中师徒四人,最不显眼的当属沙僧这个人物了。他原是玉皇大帝的卷帘大将,因为失手不小心打破了琉璃盏,触犯天条,被贬出天界,落地为妖,但自他放弃妖怪的身份起,他就一心跟着唐僧,忠心耿耿。他不像孙悟空那么叛逆,也不像猪八戒那样好吃懒做,而是任劳任怨,谨守佛门戒律,最终功德圆满,被如来佛祖封为“南无八宝金身罗汉菩萨”。
    总的来说,沙僧这个人物形象是相当正面,充满正能量的。于是,就有人想到,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湖南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服务上的,第24944913号“沙长老sha zhang lao及图”商标,则在不久前遭到了驳回。
    而后,其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却同样得到的是驳回的结果。
    至于驳回的原因,有这样两个。
    首先,什么是“长老”?虽然“沙长老”可以理解为是对“沙僧”的尊称,但是“长老”是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则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和中文“沙长老”组成,其中中文为主要识读部分。“沙长老”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的情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其次,“沙长老”若是自右往左念的话,那就是“老长沙”。这时大家就能看出来了,它完整包含了“长沙”这个地名名称。然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所以说,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在对商标的取名选择上,一定要谨慎,尤其是涉及到宗教,涉及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情况,还请尽量绕道而行。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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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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