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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代理----商标用了十多年 却是别家先注册?
2018年10月8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商标总网
 
    
         天津北方网讯:

使用了十多年的商标却收到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其停用,原因是该商标是另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某企业总经理王先生对此很疑惑。商标到底该谁用,自己真的不能用了?对于商标使用权的一系列问题,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的姚丹律师根据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时报记者许卉 品牌一样谁该停用?

此前,王先生收到了一份由河北省某机床生产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该公司生产的机床和王先生企业生产的机床名称一样。“他们说他们的是注册商标,有专有的使用权,要求我们马上停止使用这个牌子,否则就去法院告我们。我们这个品牌的机床已经销售了十年了,虽然没有注册,但在华北地区很有名。据我了解,他们这个公司才成立一年多,他们竟然要求我们停止使用,到底是谁应该停用?”王先生对此很疑惑。

律师解答:王先生说的品牌,从法律上讲叫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的获得主要采用注册的方式,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取得商标权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王先生和河北省这个公司的商标名称相同,而且都是机床的商标,但对方的商标经过注册,王先生的商标没有注册,因此对方能依法要求王先生停止使用这个商标。

品牌用十年不能继续用?

王先生认为,这一品牌自己用了十年了,而且在华北地区都已经很有名了,现在说不让用,就不能用了吗?以后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但法律上也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供了保护,我们称之为“商标在先使用权”。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一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有两个使用人,一个使用人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另外一个使用人先使用该商标,但没有注册,在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后,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但是,想取得商标在先使用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王先生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要早于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次,王先生必须在他们生产的机床上连续使用该商标,如果暂时停止使用应当有正当理由,例如企业合并重组、陷入法律纠纷或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再次,王先生的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影响力的判断要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企业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该商标的机床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市场评价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等;最后,在别人注册了商标以后,王先生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原使用范围应考虑要素包括商标、商品、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他们以后使用的商标只能是之前使用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只能是他们的机床产品。使用主体仅限于他们企业以及他们企业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后续使用行为不能延及到未使用过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后续使用行为的规模不受在先使用规模的限制。

律师提醒:即使王先生取得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注册了这个商标的公司也有权利要求王先生在他的未注册商标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此来区别商品来源的企业身份,防止购买者混淆。

同时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对企业的损失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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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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