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制售伪劣商品案件涉及食品、药品等7个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全市法院打击制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同时公布5起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15年,大连两级法院共受理制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16件,审结106件,审结案件比2014年增加241.9%;判处犯罪分子138人,与2014年的48人相比,增加187.5%。
大连法院审理发现,制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大、罪犯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欺骗性较强、社会危害大等特点。
据大连中院副院长马振海介绍,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经营药房、诊所的便利条件,私自购买、加工虚假批号、无批号等药品向患者销售,以合法经营为幌子从事非法活动。
2012年至2013年,张某在经营卫生所过程中,未按药品经营规范查验相关手续,从他人处购进标注为云南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肠炎宁丸”12盒、“前克列星”30盒、“头痛宁丸”25盒,在当地销售牟利。经鉴定,上述药品外包装标注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批准文号,均按假药论处。庄河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6000元。
马振海介绍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从2012年9月起,任某、杨某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购买假冒的恒源祥注册商标贴牌于男士服装,在大连市某商场恒源祥专柜销售。2013年11月,其销售的商品被公安机关扣押544件,经鉴定,非法经营额18万余元。案发后二人赔偿恒源祥公司5万元。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杨某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案发后二人对恒源祥公司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9万余元。
马振海说,今后,大连中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继续保持对制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把定罪量刑关,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对于法律规定“并处”“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一律通过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收缴作案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打消不法分子通过犯罪牟利的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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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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