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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商标注册代理--《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出台
2014年5月10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商标总网
 
    
    日前,山东省科技厅、山东银监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暂行办法》共22条,既对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作了细化,提出了具体措施,又结合山东省实际,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规范、贴息和评估补助、创新金融服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的内容,力求政策措施有所创新,内容更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暂行办法》规定,小微企业与指定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当质押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和终止时,双方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贷后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渠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程序。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包推荐的批量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成成果转化,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由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择优给予扶持。《暂行办法》还规定,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暂行办法》还鼓励各市设立相应扶持资金,省市两级共同扶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山东省知识产权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促进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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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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